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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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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
B,C
解析
B、C两项正确,A、C两项错误。在本题中,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其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侵害了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但乙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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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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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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