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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6,多)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6,多)
admin
2017-03-16
34
问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6,多)
选项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没收财产。注意掌握以下四个问题:
(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赃款赃物,应当予以依法追缴,并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法定对象。
(2)没收财产执行过程中的人道主义:即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的关系。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债务应满足三个条件:①判决生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②由债权人提出申请;③确实需要用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关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没收财产和罚金属于两种附加刑,故应分别执行。
本题中,A项,无论是受贿的100万,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200万,均不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故A项错误。
B项,汽车是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故B项错误。
C项,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C项错误。
D项,依据该规定,D项属于正确选项。但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依据该规定,D项说法似乎不太准确。因为罚金和没收财产显然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附加刑,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表述为“分别执行"才更为精确。虽然,2000年司法解释中的“合并执行”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分别执行"本质意思相同,都是要求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要全部执行到位。但当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总额时,“合并执行”和“分别执行”还是有所区别的。这是因为罚金和没收财产所针对的财产范围是有所区别的。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就意味着,罚金不仅可以针对犯罪人现有的财产,而且可以针对犯罪人将来的财产。而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①所以,在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总额时,为了确保罚金和没收财产都能全部执行到位,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执行时,就不能简单的相加合并,而要先后分别执行,即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日后追缴即可。比如:犯罪人现有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只有50万元,而法院判处其没收财产40万,罚金30万。此时,正确的做法就是分别执行没收财产和罚金。先执行没收财产40万元,剩余财产10万元用于缴纳罚金。不能缴纳的20万元罚金,可以日后随时追缴。这就是分别执行的意义所在。当然,由于本题是2010年的题,当年考查的是200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依据2000年司法解释,错误的是A、B、C、D项为正确选项。而现在依据20儿年《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旧题新作,至少可以认为D项表述是不够严谨,不够准确的。现在,将本题答案改为A、B、C、D也没有什么不妥。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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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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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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