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

admin2018-06-29  83

问题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10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选项

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事前的故意、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自首、挪用公款罪。
    1.存款属于债权,对《刑法》第264条中的“公私财物”进行扩大解释后,包含了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罪既遂。案件中赵某已经使债权转移,自己通过银行控制了账面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
    2.事前的故意,是因果关系错误的一种,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的,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4.本题考查自首的成立条件。本题与2009年案例不同,如自首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逃脱后又回来投案自首的,不成立自首;如果自首后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则逃跑后又回来投案自首的,应认定为自首。
    5.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即使归还时在3个月内,也成立挪用公款罪。此处的“非法活动”是主客观一致的非法活动,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的意思。孙某挪用公款作为赎回钱某的“赎金”,本身具有以财换命的避险意图,属于假想避险,所以不是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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