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8-4所示,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8-16,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

admin2010-11-22  41

问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8-4所示,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8-16,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 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因拖延的工作I、J、K、N中只有工作J处于关键线路上,又因为压缩工作J支出的赶工费小于投产后净收益,所以只需压缩工作J1天即可按期完工,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应该让施工单位赶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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