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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男,28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员工。住××县城××路××号。现在押。 张××,男,25岁,汉族,××省××县人,无业。住××县城××街××号。现在押。 陈××,男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男,28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员工。住××县城××路××号。现在押。 张××,男,25岁,汉族,××省××县人,无业。住××县城××街××号。现在押。 陈××,男
admin
2022-05-01
36
问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男,28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员工。住××县城××路××号。现在押。
张××,男,25岁,汉族,××省××县人,无业。住××县城××街××号。现在押。
陈××,男,36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号。现在押。
(2)基本案情:
××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以(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十年。刘××、张××、陈××不服原判,均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查明:
刘××、张××在一起劳动教养时,曾多次商量出去之后要作大案。20××年×月刘××、张××先后被解除劳教。刘××回家后,经常和张××来往,共同策划抢劫。陈××向刘××提供了其公司每月由两位会计去银行提取工资款10万元的情况。二人认为这是行动的好机会。于是,刘××找陈××策划结伙作案,陈××表示同意。三人多次商量了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后逃跑的路线,并商定由刘××、张××二人出面,趁会计不备,每人抢一个装现金的皮包后逃跑,如有人追,就用火枪打,如果被人抓住,就用刀扎。
20××年×月×日,刘××和张××分别带着刀具去先前选好的地点伺机抢劫。陈××所在公司的两名会计从银行提取了工资10万元(分别放在二人的皮包内)。当他们走到刘××、张××伺机作案的地点时,刘××、张××趁他们不备,将他们的皮包抢走。两名会计即边喊边叫,但刘×××、张××二人已经逃远,没被抓住。
事后,刘××、张××将作案经过告知陈××,并商议分赃,刘××、张××各得4万元,陈××得2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等三人的作案目标是10万元,并进行了精心策划,选定了抢劫的时间、地点和逃跑的路线,并准备了凶器。刘××等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抢劫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犯罪的性质,应当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为根据。刘××、张××作案时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并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预谋中,主要是策划乘人不备施行抢夺;虽然提出如果遇到追捕即使用暴力,并准备了凶器,但实施中仍然是抢夺,因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①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②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③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④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选项
答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28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员工,住××县城××路××号,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25岁,汉族,××省××县人,无业。住××县城××街××号,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36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号,现在押。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张××、陈××抢劫一案,于20××年×月×日作出(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张××、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张××、陈××到庭参加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刘××、张××、陈××三人的作案目标是10万元,并进行了精心策划,选定了行抢的时间、地点和逃跑路线,并准备了凶器,刘××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张××、陈××不服原判,均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刘××、张××在一起被劳动教养时,曾多次商量在被解除劳动教养后要作大案。20××年×月刘××、张××先后被解除劳教。刘××回家后,经常和张××来往,共同策划抢劫。陈××向刘××提供了其公司每月由两位会计去银行提取工资10万元的情况。二人认为这是行抢的好机会。于是,刘××找张××策划结伙作案,张××表示同意。三人多次商量了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后逃跑的路线,并商定由刘××、张××二人出面,乘会计不备,每人抢一个装钱皮包后逃跑,如有人追,就用火枪打;如果被人抓住,就用刀扎。 20××年×月×日,刘××和张××分别带着刀具去之前选好的地点伺机抢劫。陈××所在公司的两名会计从银行提取了工资10万元(分别放在二人的皮包内)。当他们走到刘××、张××伺机作案的地点时,刘××、张××乘他们不备,将他们的皮包抢走。两名会计当即边追边喊,但刘××、张××二人已经逃远,没被抓住。 事后,刘××、张××将作案经过告知陈××,并商议分赃,刘××、张××各得4万元,陈××得2万元。 本院认为:认定犯罪的性质,应当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为根据。刘××、张××作案时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并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预谋中,主要是策划乘人不备施行抢夺。虽然提出如果遇到追捕即使用暴力,并准备了凶器,但实施中仍然是抢夺,因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中华人民事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三、上诉人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四、上诉人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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