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哪些是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admin2010-06-25  25

问题 下列各项中,哪些是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选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协议
D、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答案B,C,D

解析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但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极少数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法律,即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就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附件三所列法律数目如需增减,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方可进行。本题中BCD三项所列法律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内容,故均为应选项。该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因此,除宪法第31条所涉及的内容外;宪法条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故A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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