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事变更原则。

admin2014-09-15  27

问题 试论情事变更原则。

选项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4)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 在理解情事变更原则时,我们可以将答案中关于其适用条件概括为五点:客观条件、时间条件、责任条件、主观条件、结果条件。考生应注意的是,在我国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法官只能依据近似的法条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比如《合同法》第68条第4款的规定,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同于前三项的其他情形的话,可以中止履行。这一规定其实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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