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5年取得销售货物的收入1200万元,在扣除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据此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以下情况: (1)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总额为95万元,其中: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贷款

admin2009-02-15  20

问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5年取得销售货物的收入1200万元,在扣除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据此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以下情况:
   (1)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总额为95万元,其中: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为65万元,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本金40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上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42万元,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55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已计入费用,企业并按国家的优惠政策计算了当期的附加费用扣除额;
   (3)年底,新建一条生产线并投入试运行,其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已冲减工程成本;
   (4)签订财产转让合同转售不需用的房屋一幢,账面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转让收入800万元,转让时支付土地使用权金额 100万元,原土地开发成本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
   (5)销售费用中有本年业务宣传费4万元,上年未扣除完的业务宣传费2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1)借款利息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试运行产品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转售不需用的房屋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33%)。

选项

答案(1)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400×6%=6(万元) (2)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55万元中,应剔除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为(55-10-42)÷42=7%<10%,不应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因其已将55万元计入费用,并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万元(10+55×50%)。 (3)新建一条生产线并投入试运行,其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不得冲减工程成本,应调增所得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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