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二第12题)王某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20

问题 (2012年卷二第12题)王某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工某和该行政机关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B、王某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应当停止执行
C、在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该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行政机关的请求对该行政案件进行调解

答案A

解析 A.《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D.《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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