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admin2014-11-19  34

问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试说明:
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选项

答案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如果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的,可以定贪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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