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B公司、C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40%,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

admin2014-04-02  24

问题 案情:A公司、B公司、C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40%,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A公司和程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伊某的股份,B公司一直不作回复,C公司明确表示反对。伊某与A公司、程某和宋某谈判,A公司、程某和宋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A公司和程某表示要分期支付,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伊某遂将股份转-让给宋某。宋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宋某要求玉泉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玉泉公司拒绝,宋某起诉玉泉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宋某败诉。玉泉公司总经理梁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程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宋某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选项

答案宋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宋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g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