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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admin
2021-01-06
42
问题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 (5)由于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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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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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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