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罚款1万元,该公司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被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10-29  32

问题 某公司不服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罚款1万元,该公司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被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当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B、应当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C、应当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D、应当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A、C、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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