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6年2月1日签订了一项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于3月5日履行。但甲到期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经过乙的多次催促,甲于2006年4月5日同意履行,约定于2006年5月5日由甲交付货物,但到期甲又再次违约,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期间是(

admin2009-02-15  26

问题 甲、乙于2006年2月1日签订了一项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于3月5日履行。但甲到期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经过乙的多次催促,甲于2006年4月5日同意履行,约定于2006年5月5日由甲交付货物,但到期甲又再次违约,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期间是(    )。

选项 A、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
B、2006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5日
C、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2006年3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答案4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普通诉讼期间的规定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题中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和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应由甲再次违约时开始计算。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eH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