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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
admin
2020-01-15
27
问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90题,不定项)
选项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民法总则》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某作为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方乙,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故B项正确。主张李某返还原物,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乙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应当基于所有权主张李某返还电脑,故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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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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