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

admin2014-02-24  46

问题 [案情]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选项

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行政赔偿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人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解析 1.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题中,高某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对其可以进行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3.本题的考点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该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或参照。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见,它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是解决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对此,考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   
(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规章的参照适用。与法律、法规作为审查依据相比,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居于参照地位。“参照"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可见人民法院对规章的作用和效力不是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而是在对规章进行一定评价后,决定规章是否适用。“参照”与“依据"的区别关键在于“依据”是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而是有条件的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情况下也可以不予适用。《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对“参照"规章的解释指出: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参照”二字。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法的范畴,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比规章的效力低,制定依据往往不很明确,而制定程序也不很确定,因而人民法院不能像规章一样予以参照适用。当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这并非将其他规范性文件置于同规章相同的地位,对规章参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的不同在于:规章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参照适用,而人民法院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只是考虑其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仍只具有辅助作用。   
4.考点为“非法财物"的含义。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使用的违法工具、物品或违禁品。本题中,高某持有工商局颁发的合法许可证,并向工商局缴纳J,运销管理费。因此,高某不是从事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是合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也不是非法财物。    5.本问的考点为行政处罚的设定。《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没收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本题中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不符合上位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能适用,应当适用上位法。   
考生需要注意,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中,下位法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这三者,既不能扩张又不能限缩:   
(1)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上位法规定了这种处罚是适用于什么行为的,下位法不能篡改其意愿将其适用到别的行为上去,也不能规定对上位法明确要求处罚的行为不予处罚。本题中,上位法要求对无运输许可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应当给予处罚,下位法不能要求对无运输证运出其他林产品的也要处罚。   
(2)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上位法一旦规定对某一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罚,下位法就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它,但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一定选择。如行政法规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可以警告或者罚款,如果某部门规章进一步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只给予警告,或者只给予罚款。或者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这都违反了上位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当然,部门规章此时可以规定在哪些具体情况下警告,哪些具体情况下罚款。   
(3)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处罚幅度一般由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构成。不违反这个幅度,就是既不能改变其上限,也不能改变其下限,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区分具体情况规定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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