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4题)

admin2018-07-03  34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4题)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是对内转让,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A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是对外转让,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B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C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2款第2项规定,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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