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甲企业不能行使的职权是( )。

admin2021-10-26  30

问题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甲企业不能行使的职权是(          )。

选项 A、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B、要求未完全出资的张某缴纳认缴的出资
C、调查财产状况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决定是否继续营业

答案D

解析 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职权主要有: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管理和处分财产;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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