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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4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2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3岁,现乙、丙均已经工作,则甲的遗产( )。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4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2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3岁,现乙、丙均已经工作,则甲的遗产( )。
admin
2016-12-09
31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4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2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3岁,现乙、丙均已经工作,则甲的遗产( )。
选项
A、由乙、丙平分
B、由乙继承,但应该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C、由乙获得全部遗产
D、由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C
解析
甲所立遗嘱真实有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甲死亡之时,丙与丁,均已成年,不存在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形,因此应当遵循甲遗嘱中的意思表示,进行遗嘱继承。故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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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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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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