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代理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

admin2013-08-13  17

问题 买方代理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

选项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串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遭受重大不利的行为。该题不属于欺诈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本题的情形符合恶意串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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