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

admin2019-01-15  27

问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情形。

选项

答案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情形是: 1)凡是本条文表述“皆”者,罪无首从;凡是本条文没有表述“皆”者,应当区分首从。 2)但犯有强盗罪、奸罪、将劫掠之人卖为奴婢、阑入罪、罪发逃亡、私度或越度关卡、垣篱的,不区分首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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