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

admin2022-03-15  22

问题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

选项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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