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30)所谓“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这样,网络侵权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么做实际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

admin2013-05-01  26

问题 (2012年山东.30)所谓“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这样,网络侵权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么做实际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人,将调查核实“被告人具体身份”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原告并不具备特别调查权,多数公众也都没有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追踪。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还是不会受理。只要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一且不说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法进行辩护,就算原告赢得了官司,也没有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这段文字的主旨概括最准确的是(         )。

选项 A、介绍网络时代处理法律问题面临的困境
B、分析原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C、解释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被告人身份确定的重要性
D、说明网络侵权案件中明确被告人的方式及其意义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主旨概括题。文段围绕“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网络侵权案件展开,介绍了其被告人的确定方式及其对原告权利的保护。A、C项范围过大,脱离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人的确定这一论题,排除;B项突出“原告”,而文段重点围绕“IP地址或网名作为被告”这件事,B项不是文段重点。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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