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4题)

admin2017-03-07  23

问题 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4题)

选项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勘验、检查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的不仅限于侦查人员,还可以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A选项表述不正确,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有刑事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选项B表述正确。
    C选项考查对妇女的人身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由此可知,对妇女身体进行检查的主体有两类:工作人员和医师,其中工作人员必须为女性,医师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勘验、检查笔录见证人签名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关于见证人不签名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可见,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如果能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不能有效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并不一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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