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因A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201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此前,边某被羁押3个月。边某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 (1)对边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admin2014-07-01  31

问题 边某因A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201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此前,边某被羁押3个月。边某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
(1)对边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选项

答案对边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201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2011年10月9日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目,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理由是: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边某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1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因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3个月,故1年减去3个月即为边某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的期限,边某的主刑应当于2010年10月10日执行完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应当从这一天起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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