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组织参观乙公司试验室时,甲公司的一名参观人员暗中带走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新产品的实验样品,回到公司后该技术人员对该样品进行了分解,得出了该新产品的配方并据此推出了该新产品,使乙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且停止生产。以

admin2009-11-23  24

问题 甲公司组织参观乙公司试验室时,甲公司的一名参观人员暗中带走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新产品的实验样品,回到公司后该技术人员对该样品进行了分解,得出了该新产品的配方并据此推出了该新产品,使乙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且停止生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B、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商品,而不需赔偿损失
C、甲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暗中取走样品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公司
D、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答案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20条第2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的甲公司技术人员盗取乙公司的新产品的样品,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人员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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