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某省交通银行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并给甲公出具了担保书。之后,甲公司签发了以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

admin2014-12-12  69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某省交通银行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并给甲公出具了担保书。之后,甲公司签发了以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甲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驻本省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甲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乙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甲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问:
(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选项

答案(1)甲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某服装厂向建行驻本省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甲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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