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下列哪些属于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用的?( )

admin2014-10-15  21

问题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下列哪些属于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用的?(    )

选项 A、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B、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C、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D、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答案A,B,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73条第2款的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本题的ABCD四个项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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