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

admin2013-06-13  15

问题 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

选项 A、附解除期限
B、附延缓期限
C、附解除条件
D、附延缓条件

答案D

解析 附条件合同可分为附生效(延缓)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消灭)条件的合同。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条件成就前暂时未发生效力。此时,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待条件成就,权利人才可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题干中,“甲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即为合同所附条件。依据该条件,在甲购买到“别克君威”之前,乙不能行使权利,甲也不必履行交付“雪铁龙”的义务。待甲购买到“别克君威”之后,即条件成熟,乙才可请求甲履行给付义务,甲也必须履行义务。可见,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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