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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甲因其儿子患病住院需要用钱,遂向邻居乙借款人民币2000元。但是,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即将其价值3000元的嘉陵摩托车一辆出质给乙。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同时,双方又约定,
2000年1月,甲因其儿子患病住院需要用钱,遂向邻居乙借款人民币2000元。但是,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即将其价值3000元的嘉陵摩托车一辆出质给乙。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同时,双方又约定,
admin
2014-06-10
25
问题
2000年1月,甲因其儿子患病住院需要用钱,遂向邻居乙借款人民币2000元。但是,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即将其价值3000元的嘉陵摩托车一辆出质给乙。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同时,双方又约定,如果甲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摩托车即归乙所有。还款期限届至后,甲没有还款,乙也没有催要。2000年10月5日,乙告知甲,摩托车已经归其所有。
请问:
(1)本案中,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甲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摩托车即归乙所有”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
(2)在本案中,质押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1)此约定属于流质契约条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此种约定无效。 (2)自质权人乙占有质物时生效。 (3)甲乙双方关于用摩托车设质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流质契约条款无效,因此应适用我国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处理。甲可以通过偿还借款及利息收回摩托车的所有权;如果甲拒绝还款,则乙有权将摩托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摩托车的价款实现其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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