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2/65)

admin2021-01-31  19

问题 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2/65)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第1款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才构成行贿罪。当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时,受贿者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但行贿者即请托人不构成行贿罪,故选项A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行贿人虽被勒索,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故选项B错误。
C选项,(1)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正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
(2)在考试当年,按原《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的措辞是“从轻或者减轻”,C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1)对于斡旋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刑法》第388条只规定了由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主体构成,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故选项D错误。
(2)亦即,受贿罪(包括《刑法》第385年规定的普通受贿、《刑法》第388条斡旋型受贿罪)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又没有规定斡旋型受贿的情形。
(3)单位实施斡旋型受贿行为的,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参与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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