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赵平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郑成打算加入丙公司成为股东,并拟入资2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

admin2009-05-14  25

问题 2007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赵平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郑成打算加入丙公司成为股东,并拟入资2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

选项 A、郑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郑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郑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郑成可通过直接与乙公司协商受让乙公司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1,2,8

解析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郑成打算加入丙公司,并拟入资20万元就会形成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依据上述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C正确、AB不对。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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