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考试真题)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dmin2013-06-30  31

问题 (2003年考试真题)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选项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的掌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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