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一第83题)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6

问题 (2015年卷一第83题)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B、李某可以在口审时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李某可以在口审结束后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之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D、张某认可李某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答案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3.1“请求人举证”中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4-8-4.3.3“公知常识”中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极速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提交期限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选项B符合要求,选项C是在口审结束后提交.不符合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主张区别特征X是公知常识的,那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过,如果李某没有提供证据,但张某对X属于公知常识予以认可的,那就免除了李某的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张某对李某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都已经认可了,那专利复审委员会自然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故选项A、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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