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admin2015-12-30  39

问题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选项

答案中国法律的起源 (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中国和世界早期文明地区一样,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以及生产力的得到一定发展后,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就需要建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来加以调控,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依据我国古代文献记述与考古发掘的实物证明,夏初已具有国家产生的基本特征。大禹王在会稽之山大会部落首领,防风部落酋长因迟到被大禹处死,这表明大禹王已形成凌驾于其它部落之上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基础在于他已掌握了一支强大的武装部队。出土的青铜武器,进一步证实了夏初已具有用金属武器装备的精锐武装。此外,据有关文献记载,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实体附属物──诸如司法机构与监狱等强制机关。奴隶制的国家统治,还表现在划分地域与实施税物征收上。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产生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母系氏族的习惯也逐渐向父系氏族的习惯转变。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国语.鲁语》中有“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的记述。文献中记载的这类传说,反映了氏族习惯的某些变化,即不但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而且赋予他们临事处置的大权。这类习惯到奴隶制确立以后,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习惯法。第二,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酋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第三,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单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根据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确立了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3)习惯法的产生。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据史书记载,东夷部族的首领伯益以及与夏同姓的有扈部族都曾起兵反抗。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榨与剥削,又造成平民的“不服”,以及奴隶们的“作乱”。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但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左传》中所谓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总之,处于形成时期的夏代习惯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它的完善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中国法律的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夏代法律在形成中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将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使用,是其他国家与法律形成时所不具备的。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同东方早期文明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人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因此,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早熟性。 (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以来,就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与此相适应只能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与维护专制王权的奴隶制法律。夏代法律维护专制王权,反映了奴隶制法的本质特点,这一特点经商、周一直遗传到封建时代,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日益君主专制化。 (4)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由于礼的作用增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民事法律规范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次要地位。相反,为维护专制王权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的部族和平民、奴隶的剧烈反抗,以夏王为代表的宗族奴隶主阶级,十分重视习惯法中的刑法内容,并陆续颁布了一些简单的刑事法规,用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5)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夏王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它并未彻底瓦解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宗法统治关系,因此维护原有宗法关系的氏族习惯相应地转化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习惯法。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夏王朝,君主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这样,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种族奴隶制、宗法制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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