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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44题)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44题)
admin
2013-06-09
34
问题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44题)
选项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中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答案
D
解析
关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1、2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可见,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再由仲裁机构将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选项A正确。
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B正确。
关于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能否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现为第213条)、第260条(现为第2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其一,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其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正确。关于重新仲裁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可见,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可由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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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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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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