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离婚5年有余,甲一直拥有他们独生子丙的惟一监护权。后甲另娶,丙之母乙担心儿子在新家受到后母欺凌,提请法院希望重新要回丙的监护权。关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dmin2008-06-12  26

问题 甲乙离婚5年有余,甲一直拥有他们独生子丙的惟一监护权。后甲另娶,丙之母乙担心儿子在新家受到后母欺凌,提请法院希望重新要回丙的监护权。关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本来就是丙的母亲,此次起诉只是为了重新确认自己的监护权,因此本案属于确认之诉
B、乙已经离婚失去了监护权,现在想要回,所以属于变更之诉
C、甲乙离婚已经5年,早已超出诉讼时效,况且其要回儿子监护权的理由只是假想和担心,很不充分,乙的请求没有根据
D、乙要求要回儿子的监护权直接也影响了甲的新妻子丁的利益,因此丁是本案应该出庭的第三人

答案A,C,D

解析 确认之诉是希望法院确认既存的、现有的法律关系,而变更之诉则是要改变这种关系,虽然乙本来就是丙的母亲,但是这是自然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她已经失去了监护权,现在要回这种法律权利就是要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法律状态,因此本案属于变更之诉,B正确。此种诉讼并不涉及5年超出了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监护的法律关系是一直持续的,因此C错误。至于D,丁其实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只是实际生活会受到本案的影响,这与法律利益是两码事,不应该作为本案第三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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