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欲从韩国进口一批电动车。对方于2012年6月1日发盘“可供普通包装电动车120辆,每辆180美元CIF大连。7月份装运,限本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于6月10日复电“你方6月1日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袋,外用纸箱包装”。试分析我方回复

admin2016-07-23  29

问题 我国A公司欲从韩国进口一批电动车。对方于2012年6月1日发盘“可供普通包装电动车120辆,每辆180美元CIF大连。7月份装运,限本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于6月10日复电“你方6月1日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袋,外用纸箱包装”。试分析我方回复是否能使合同成立。

选项

答案我方同复能使合同成立。其原因是: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款的添加或更改才被视为实质性的变更。本案中,我方只是对包装条款提出了更改,不属于实质性更改,所以该接受仍有效,我方回复即可使合同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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