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admin2009-03-10  24

问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 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8周岁男孩骗歹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选项

答案甲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近2年的时间内,多次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 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间到2003年8月份才结束,可见,甲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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