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属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有立功表现,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郭某知道丁某犯有抢

admin2023-02-02  32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属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有立功表现,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郭某知道丁某犯有抢劫罪,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丁某、谢某和郭某所判各种刑罚应该如何执行,且分别由哪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253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执行情况如下: (1)丁某所判13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谢某所判3个月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执行。以上二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郭某所判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丁某、谢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郭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该和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4)对于丁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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