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dmin
2019-06-13
21
问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选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它们必须同时具备。(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A选项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得使用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选项正确。C选项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符合缓刑的第三个条件,不得适用缓刑。C选项正确。《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三条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删除了原来由公安机关考察的规定,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V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下列选项中,属于不真正义务的是()。
(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随机试题
A.5%苯酚B.2.5%碘酊C.1%AgNO3滴眼液D.3%H2O2溶液E.氯气患有淋菌性阴道炎的产妇的新生儿,预防淋菌性眼结膜炎可采用
女性,32岁,结婚5年未孕,月经量逐渐减少。妇科检查:子宫正常大小,两侧附件稍增厚,行诊断性刮宫,病理检查报告为“分泌期子宫内膜”。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见双侧输卵管均不通畅,管腔细而僵直,盆腔有散在钙化点。诊断为输卵管结核,应首选以下何种药物进行治疗
胃癌扩散至横结肠,其最可能的转移方式属于
在设备、管道保冷层施工中,先内后外,同层错缝,异层压缝,保冷层的拼缝宽度不应大于()。水平管道或卧式设备顶部,严禁有()接缝。
关于流动资产周转率,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下列属于定期预算编制方法缺点的是()。
向一定量的铁粉中加入一定体积12mol/L的硝酸,加热充分反应后,下列微粒在体系中可能大量存在的是()。①NO3-②Fe3+③H+④NO⑤NO2
()就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ADO的含义是
A、CornellUniversity.B、TheStateUniversityofNewYork.C、NewYorkCollege.D、CornellCollege.D细节题。文章开头提到,John本来可以进入任何他想去的大学,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