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

admin2013-08-28  13

问题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  “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顾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选项

答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执行视具体情况而定,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的,则开始执行;反之行政处罚被撤销,则不再执行。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故本题楚某申请暂缓执行并获批准合法。该法第11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该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因此。本题中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人交纳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被撤销,那么自然无需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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