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共同地域管辖的是哪类案件?(   )

admin2009-01-15  16

问题 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共同地域管辖的是哪类案件?(   )

选项 A、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B、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C、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而且不动产所在地连跨两个以上辖区
D、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答案8

解析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决定。具体规定如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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