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dmin2017-06-13  38

问题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A项正确。在制定民律草案的过程中,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参与了工作,所以,B项无误。《大清民律草案》的五编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依照德日民法典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其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C项正确。《大清民律草案》在完成后两个月辛亥革命武装起义就爆发了,这部民律草案不但未及实施,而且未经公布清王朝即告崩溃。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