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1978年,杜宝田夫妇倾其所有买房三间,并给杜铁办了婚事。1980年,因家庭关系不和,杜铁夫妇分家另
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1978年,杜宝田夫妇倾其所有买房三间,并给杜铁办了婚事。1980年,因家庭关系不和,杜铁夫妇分家另
admin
2016-04-14
51
问题
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1978年,杜宝田夫妇倾其所有买房三间,并给杜铁办了婚事。1980年,因家庭关系不和,杜铁夫妇分家另过,杜宝田夫妇送给杜铁桌子一张,椅子四把,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1983年,杜铁之女出生,仍由杜宝田、许春花夫妇抚养。2002年9月,杜宝田立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由许春花继承。同年12月,杜宝田在病重住院治疗期间又立下遗嘱:房屋两间和全部财产由杜铁继承,杜铁每月支付许春花生活费200元。上述遗嘱均为口头遗嘱,第一份遗嘱的在场证人有邻居张甲和张乙;第二份遗嘱的在场证人只有医生刘甲和杜铁的妻子。杜宝田去世后,杜铁即按遗嘱每月给许春花生活费200元。2004年12月,许春花因生活困难卖掉了丈夫的手表一块,杜铁得知后大为不满,刁难谩骂,从此关系恶化,杜铁多次大闹,撕破许春花的衣服,甚至将许春花赶出家门。许春花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夫的遗产维持生活。
问:
杜宝田所立的两个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杜宝田所立的两个遗嘱均为无效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杜宝田生前所立第一个遗嘱为口头遗嘱,但此时并不存在危急情况,故该口头遗嘱无效。杜宝田后来立的第二份口头遗嘱,属于危急情况下订立的,但该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医生刘甲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杜铁的妻子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无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Ruj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形式变换训练方法的运用主要反映在练习内容、练习方式、练习条件或环境的变换上。( )
我国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所指的损害结果,包含的含义有()。
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做什么?()
根据合同法规定,交付动产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才能通过。
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法律关系参加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了解释,该解释为()。
随机试题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价格歧视的是()。
从物理上拔出U盘之前,应先使用“拔下或弹出硬件”程序停止U盘工作,以防数据丢失或U盘故障。()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能够实现建筑内部的能量转移。达到节能的目的,下列哪一个地区肯定不适合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该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符合的条件。
下列检测方法中,可用于测定钢筋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程度的是()。
下列统计误差中,无法消除,但事先可以进行控制或计算的是()。
近年来,房地产界一直处于高温状态,不过,随着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高温。据调查,最近二套房,三套房的成交量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这体现了政治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因素是()。
已知二叉排序树如下图所示,下列序列构造此二叉排序树不正确的是()。
Thespeechismainlyabouttheorganizationofthecompan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