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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条分析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
(2010年法条分析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
admin
2019-03-07
34
问题
(2010年法条分析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选项
答案
(1)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构成特征为: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完全一致。首要分子包括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3)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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