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严重,长期拖欠飞腾公司货款,飞腾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圣大公司破产,3月6日法院决定受理该案,3月20日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中报债权后,组成债权

admin2010-06-25  41

问题 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严重,长期拖欠飞腾公司货款,飞腾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圣大公司破产,3月6日法院决定受理该案,3月20日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中报债权后,组成债权人会议,飞腾公司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包括:
   (1)欠飞腾公司货款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
   (2)欠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以公司厂房作为抵押,厂房经评估现值为80万元;
   (3)欠工商银行信用贷款50万元;
   (4)欠隆新建筑公司建筑款100万元,以公司办公车辆作为抵押,车辆经评估现值为50万元;
   (5)欠易龙公司设备款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
   (6)日升公司作为圣大公司的保证人,已经替圣大公司偿还债务50万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且选举飞腾公司负责人王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15天后,王某召集和主持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易龙公司认为王某办事不力,不适宜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参加第二次渍权人会议,王某通知清算组列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以清算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无权分配破产财产,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同意;
   (2)经飞腾公司、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同意,通过阳解协议草案。
   问题:(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如何公告?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3)破产债权总额是多少?
   (4)清算组是否有权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1)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法院应完成的公共事项包括:①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②在债务人企业(圣大公司)公告;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召集和主持,并且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选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破产债权总额是270万元。飞腾公司50万元十农业银行20万元+工商银行50万元+隆新公司50万元+易龙公司50万元+日升公司50万元=270万元。 (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根据该条规定,列席债权人会议是清算组的职责,所以清算组无权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两项决议均不合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3款规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一项决议剥夺了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所以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乃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虽然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所以第二项决议不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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