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7日,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偿付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 382.20元的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

admin2009-03-15  45

问题 2003年1月17日,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偿付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 382.20元的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A营业所,由A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B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而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成。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可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3)该支票金额被更改属于票据的伪造,还是变造?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1)该支票有效。首先,该支票的出票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法律要求,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其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没有缺陷,《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该支票背书转让不连续。本案中饲料厂取得转账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中盖上其公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付款人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为票据背书不连续,是票据债务人对任何一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OH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