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dmin2008-08-07  25

问题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选项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绑架行为主要是由王某实施的,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是从犯。另外,叶某与王某一起实施了勒索行为,应当是实行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本案中,叶某参加犯罪并非出于胁迫,而是自愿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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