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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二58题)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二58题)
admin
2019-11-02
19
问题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二58题)
选项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A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既实施“使用”行为,又实施了前行为“骗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故A项错误。
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必须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想法(即非法占有目的)。本项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进行了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论处。既然是特别规定,就不可以推而广之。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仍然属于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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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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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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